審計部處務規程  總則 ( 105 年 06 月 06 日)
第1條
本規程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審計部(以下簡稱本部)設各廳、處、室及委員會(以下簡稱各單位), 分掌本部組織法與本規程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。

第3條
各廳、處分科辦事,覆審室分組辦事。

第4條
本部為辦理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審編,設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, 所有工作人員,由審計長就本部現有職員中,指派兼任。

第5條
審計長綜理部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;副審計長輔助審計長處理 部務;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,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。

第6條
本部各單位之事務,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,遇有特別繁忙時,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審計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。

第7條
凡本部審核之各中央機關,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,其審計事項,應依 照本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,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,審計長並得秉於指 揮監督之權責,調整各審計單位之職掌分工,辦理數種審計事項。遇有應 行辦理就地審計時,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,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 務,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。必要時,就地審計事務,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 為辦理,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,應通知原委託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