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法  核定財務責任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78條
審計機關決定剔除、繳還或賠償之案件,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 繳,並通知公庫、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;逾期,該負責機關長官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;追繳後,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。

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,違反前項規定,延誤追繳,致公款遭受損失者,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,由公庫、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,依法訴追,並 報告審計機關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