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法  核定財務責任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76條
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,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, 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,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