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法  核定財務責任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73條
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、毀損或損失案件,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 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;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