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法  財物審計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60條
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,其價格之議訂,係根據特定條件,按所需實 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,應於合約內訂明;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 成本之有關帳目,加以查核,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