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法
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
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47條
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:
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。
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,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。
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,其轉投資之資本 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