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89 年 06 月 28 日)
第2條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;置委員七人至九人,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或專家兼任之,餘就 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