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89 年 06 月 28 日)
第1條
審計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辦理訴願事件,依訴願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 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設訴願審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2條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;置委員七人至九人,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或專家兼任之,餘就 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。

第3條
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,並指 定一人為執行秘書。

第4條
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,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。

第5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