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80 年 09 月 02 日)
第1條
審計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處理法規事務,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 法規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。

第2條
本會掌理事項如左:

一、關於本部法規修訂之研擬、審議事項。

二、關於本部法規疑義解釋及審計案件涉及法律問題之審議、諮詢事項。

三、關於審計應用法令之蒐集、編譯、分析、研究事項。

四、關於其他法制有關事項。

五、審計長交辦事項。

第3條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,並置委員十五至二十 一人,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,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。

第4條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秉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日常事務。配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,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所掌事務。

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。

第5條
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,由主任委員遴選委員一人,陳請審計長核 定負責組成之。

第6條
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為主席;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,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。

第7條
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開會時,得視需要,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

第8條
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之事項均應陳請審計長核定。

第9條
本會委員為無給職。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致送出席費或研究費。

第10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