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 ( 70 年 04 月 10 日)
第9條
二等審計處置處長一人,由審計官兼任,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;副處 長一人,由審計兼任,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;審計十人至十四人,稽 察三人至五人,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,其中審計四人或五人,稽察二 人,得列第十職等;科長三人至五人,覆審室主任一人,由審計或稽察兼 任之;審計員及稽察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,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,其 中六人至九人,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;主任秘書一人,職位列第十職等; 秘書一人,總務科科長一人,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;科員二人至四人 ,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,其中一人,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;辦事員四人 至六人,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