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 ( 70 年 04 月 10 日)
第8條
一等審計處置處長一人,由審計官兼任,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;副處 長一人,由審計兼任,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;審計十八人至三十人, 稽察六人至十人,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,其中審計六人至十人,稽察 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;科長三人至五人,覆審室主任一人,由審計或 稽察兼任之;審計員及稽察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八人,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 職等,其中八人至十二人,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;主任秘書一人,職位列 第十職等;總務科科長一人,秘書一人,專員一人,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 職等;科員四人至八人,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,其中一人至三人,得列 第六或第七職等;辦事員五人至七人,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