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 ( 70 年 04 月 10 日)
第4條
各省 (市) 審計處,得設三科至五科,分別掌理普通公務、特種公務、公 有營業、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。

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、聲請覆議、再審查、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 科之審計事項。

各特種公務機關、公有營業機關、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、室得就各該組 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,分科或課辦事。

各科或課職掌,由各該審計處、室擬訂,報請審計部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