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 ( 70 年 04 月 10 日)
第13條
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,其職位之職系,依公 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,就一般行政管理、審計、稽核、會計、統計 、人事行政、文書、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