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 ( 70 年 04 月 10 日)
第10條
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,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,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 ;副主任一人,由審計兼任,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,審計及稽察四人 至十二人,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,其中二人至四人,得列第十職等; 課長三人至五人,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,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 人,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,其中六人至八人,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; 課員二人,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;辦事員一人至三人,職位列第一至第 四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