統計法  ( 61 年 05 月 26 日)
第4條
前條各種統計,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之。但有左列情事之一時,在 中央由中央主計機關,在地方由地方主計機關分別辦理之:

一、屬於基本國勢調查者。

二、不應專屬於任何機關之範圍者。

三、各機關未及調查編製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