統計法  ( 61 年 05 月 26 日)
第17條
主計機關為稽核及複查統計報告與辦理統計工作,得隨時查閱各該機關或 所屬機關有關係之檔案、表冊,除軍事、外交之機密案件外,各該機關長 官不得拒絕;受主計機關之命稽核各機關統計工作之統計人員,查閱各該 政府機關之檔案、表冊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