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 總則 ( 99 年 07 月 07 日)
第9條
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、憑證,均應賦予日期戳記, 並簽名或蓋章證明。檢查現金、票據、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、檢 查項目、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,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