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 總則 ( 99 年 07 月 07 日)
第1條
政府及其所屬機關(以下簡稱各機關)內部審核之實施,依本準則之規定 。

第2條
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,指經由收支之控制、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 核、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,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 能。

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,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。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、實 質或技術事項,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。

第3條
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:

一、財務審核:謂計畫、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,包括預算審核、收支 審核及會計審核。

二、財物審核: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,包括現金審核、採購 及財物審核。

三、工作審核: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預算審核、收支審核、會計審核、現金審核、採購及 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:

一、預算審核:各項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。

二、收支審核: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。

三、會計審核:會計憑證、報表、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。

四、現金審核:現金、票據、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。

五、採購及財物審核:工程之定作、財物之買受、定製、承租及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。

第4條
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,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,並 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,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,劃分辦理之範圍:

一、各機關之會計報表、憑證及簿籍,由各機關主(會)計單位指定審核 人員負責審核。

二、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、帳表之複核,現金、票據、證券及其他財物之 查核,由各機關主(會)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。

三、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、票據、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,由 各機關主(會)計單位負責。

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,應加強監督,並得視事實需要 派員抽查之。

第5條
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,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、憑 證及其他文件,或檢查現金、財物時,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。遇有 疑問,並應為詳實之答復。

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,遇有必要時,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,封鎖各 有關簿籍、憑證或其他文件,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。

第6條
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,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,非因違法失職 或重大過失,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第7條
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,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、規章、制度、程序 及其他資料,應事先詳細研閱。

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,得依業務需要,擬訂內部審核計畫,報請機關 長官核定後,據以執行。

第8條
各機關主(會)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,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:

一、組織與職掌。

二、人力配備。

三、計畫目標。

四、程序與方法。
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9條
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、憑證,均應賦予日期戳記, 並簽名或蓋章證明。檢查現金、票據、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、檢 查項目、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,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。

第10條
執行內部審核人員,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,均應以書面報 告行之,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。

第11條
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,留備上級機 關或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