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93條
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,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 計事務;其兼辦公有營業或其他公有事業者,並應辦理公有營業或公有事 業之會計事務。

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,對於所代理之事務,應依本法之規定, 辦理會計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