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90條
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,與其政府之公庫、財物經理、徵課、公 債、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,應由該管審計機 關核對,並製表解釋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