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89條
各該政府主計機關,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、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 告後,其有統制、綜合之需要者,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,以彙編各該政府 之會計總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