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87條
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,依次遞送至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, 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長官核閱後,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; 其有統制、綜合之需要者,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或綜合之報告,呈送該 管上級機關。

前項單位會計機關,如為第二級機關單位時,應按其需要,分別報告該級 政府之主計、公庫、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