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84條
各種會計報告、帳簿及重要備查簿,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 手冊,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,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;在單位會計 、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;在分會計、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 存五年。其屆滿各該年限者,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,得 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;在單位會計、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 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,始得銷毀之。但日報、五日 報、週報、旬報、月報之保存期限,得縮短為三年。

前項保存年限,如有特殊原因,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