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70條
原始憑證,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,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,附同傳票 ,依前條規定辦理;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,亦應標註傳票編號,依序黏貼 整齊,彙訂成冊,另加封面,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、月、日、頁數及號 數,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,加蓋騎縫印章,由會 計人員保存備核。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,得免黏貼。依第九條 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,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,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 辦法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