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67條
會計報告、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,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, 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,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,不得挖補、擦、 刮或用藥水塗滅。

前項錯誤,於事後發現,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,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 主辦會計人員,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;其錯誤影響結數者, 另製傳票更正之。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,其更正辦法由 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。

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,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