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
會計事務程序
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66條
各帳目整理後,其借方、貸方之餘額,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:
一、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,各收支帳目之餘額,應分別 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,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。
二、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,各損益帳目之餘額,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 ,以為損益之計算。
三、前二款會計事務,有關資產、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,應轉入下年度 或下期各該帳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