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法  會計事務程序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65條
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、預付、到期未收、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 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,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。

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,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,對於呆帳、折舊、耗竭、 攤銷,及材料、用品、產品等盤存,與內部損益銷轉,或其他應為整理之 事項,均應為整理紀錄。

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,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 告到達後,再為整理紀錄。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,其結帳報告不能按 期到達時,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,加註說明,俟 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,再行補作紀錄,整理結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