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 年度計畫預算之配合及整編 ( 103 年 05 月 21 日)
第27條
國發會及科技部,應依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,就各該 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、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 分,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形,並 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,函送主計總處。

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,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原 則,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,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,如協 調未能獲致共識,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,併送主計總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