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 年度計畫預算之配合及整編 ( 103 年 05 月 21 日)
第26條
各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,在其獲配各年度歲出概算額度 範圍內,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,本零基預算精神,重行檢討各項新 興或延續性計畫,並排列優先順序後,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定,編 製歲出概算,函報行政院。

第27條
國發會及科技部,應依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,就各該 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、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 分,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形,並 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,函送主計總處。

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,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原 則,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,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,如協 調未能獲致共識,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,併送主計總處。

第28條
主計總處接獲前條各類計畫先期審議機關函送之審議結論,連同對各主管 機關基本需求及一般性計畫之檢討結果,應就整體情形加以分析,並考量 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編定情形,擬具處理意見彙整提報行政院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