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 總則 ( 88 年 12 月 18 日)
第4條
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、債務、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,均應分 別處理,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者外,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