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 總則 ( 88 年 12 月 18 日)
第2條
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,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分為營業基金 、債務基金、信託基金、作業基金、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