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 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 ( 88 年 12 月 18 日)
第17條
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,或執行績效不彰,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, 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,應裁撤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