決算法  通則 ( 100 年 05 月 25 日)
第7條
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、應付款、保留數準備,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,而 仍未能實現者,可免予編列。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, 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,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