決算法  通則 ( 100 年 05 月 25 日)
第5條
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,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。但法定由行政院統 籌支撥之科目、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,不 在此限;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,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,依其 門類列入其決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