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97條
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。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,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;歲出政事別、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 及其分類,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