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93條
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。

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,得加註意見,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,併送立法院審議。

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,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