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預算之審議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54條
總預算案之審議,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,各機關預算之執行, 依下列規定為之:

一、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,覈實收入。

二、支出部分:

(一)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,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 支。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(二)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,覈實動支 。

三、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。

四、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,覈實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