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預算之審議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48條
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,由行政院長、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,分別報告 施政計畫及歲入、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。

第49條
預算案之審議,應注重歲出規模、預算餘絀、計畫績效、優先順序,其中 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,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;歲出以擬 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,審議時應就機關別、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。

第50條
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,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、營業收支、生產成本、資 金運用、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;在其他特種基金,以基金運用計 畫為主。

第51條
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,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 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;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,不予公布。

第52條
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,從其所定。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 ,不在此限。

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,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。

第53條
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,得限定議題及人數,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 辯論。

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,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、備詢及提供有 關資料,不得拒絕或拖延。

第54條
總預算案之審議,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,各機關預算之執行, 依下列規定為之:

一、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,覈實收入。

二、支出部分:

(一)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,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 支。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(二)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,覈實動支 。

三、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。

四、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,覈實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