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5條
稱經費者,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。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 列三種︰ 一、歲定經費,以一會計年度為限。

二、繼續經費,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,分期繼續支用。

三、法定經費,依設定之條件,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。

法定經費之設定、變更或廢止,以法律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