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3條
稱各機關者,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;稱機關單位者,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,無所屬機關者,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。

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。

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,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