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22條
預算應設預備金,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︰ 一、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,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。

二、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,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。

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,不得動支預備金。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各機關動支預備金,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,應先送立法院備查。但 因緊急災害動支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