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7條
政府每一會計年度,各就其歲入與歲出、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,為總預算。

前項總預算歲入、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、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歲入、歲出之應編入部分,彙整編成之。

總預算、單位預算中,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,均為普通基金預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