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4條
政府歲入之年度劃分如左︰ 一、歲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,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。

二、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,而定有繳納期限者,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 屬之年度。

三、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,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 之年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