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0條
歲入、歲出預算,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、資本門。

歲入,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,均為經常收入, 應列經常門。

歲出,除增置或擴充、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,應屬資本門外, 均為經常支出,應列經常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