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算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條
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、編造、審議、成立及執行,依本法之規定 。

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。

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,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