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 主計員額之設置 ( 104 年 01 月 19 日)
第11條
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,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:

一、大專校院: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(如附表六);其積分總和,依附表 七設定各大專校院主計員額與所在學校教職員總額之比率:

(一)年度預算金額。

(二)建教合作及科技部、教育部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筆數。

(三)統計報表數。

(四)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數。

(五)學生人數。

(六)系所數。

(七)所在校院教職員總數。

二、高級中等學校之主計室或會計室,置主辦人員一人,佐理人員一人; 普通型、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四十班至七十九班,技術型、綜合型高 級中等學校二十五班至七十九班,增置佐理人員一人;八十班以上或 設有分部、分校、進修部者得再各增置佐理人員一人。特殊教育學校 及普通型、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、專業群、科、綜合高 中學程者,比照技術型、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。

三、國民中、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,置主辦人員一人;國民中學三十六 班至六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,七十班以上 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;國民小學六十班至 九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,一百班以上或教 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。國民中、小學教職員工 未滿二十五人者,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 員兼任,或合併設置主計機構。

四、國民中、小學之班級數累計增減未超出上次調整主計員額時之班級數 三班者,得暫不調整主計員額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