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 主計員額之設置 ( 104 年 01 月 19 日)
第9條
主計員額包括會計職系、統計職系人員與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選用 之一般行政、法制、經建行政、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,其員額設 置標準,視其機關(構)業務性質及工作範圍,依政府機關(構)、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之類別分別辦理。

第10條
政府機關(構)主計員額之設置,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:

一、會計、統計機構合併者,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(如附表三):

(一)預(決)算及會計事務種類。

(二)年度預算經常門金額。

(三)最近五年度預算資本門金額平均數。

(四)統計調查樣本單位(或樣本受訪)數。

(五)公務統計蒐集及製表數。

(六)編製統計書刊數。

(七)統計服務及運用。

(八)所屬機關(構)數。

(九)所在機關(構)總員額。

(十)所屬機關(構)主計員額。

二、會計、統計機構分設者,除會計機構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八目 至第十目計分外,統計機構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(如附表四):

(一)統計管理業務量。

(二)統計調查計畫案件。

(三)統計調查樣本單位(或樣本受訪)數。

(四)統計調查資料量。

(五)統計調查結果表數。

(六)公務統計蒐集及製表數。

(七)編製統計書刊數。

(八)統計服務及運用。

(九)所屬機關(構)數。

(十)所在機關年度預算經常門金額。

(十一)所在機關(構)總員額。

(十二)所屬機關(構)統計員額。

各級政府機關(構)依前項規定計算積分總和後,依附表五設定主計員額 (包括公務、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之預算員額)與所在機關(構)總員額 (包括公務、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之預算員額)之比率。

第11條
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,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:

一、大專校院: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(如附表六);其積分總和,依附表 七設定各大專校院主計員額與所在學校教職員總額之比率:

(一)年度預算金額。

(二)建教合作及科技部、教育部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筆數。

(三)統計報表數。

(四)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數。

(五)學生人數。

(六)系所數。

(七)所在校院教職員總數。

二、高級中等學校之主計室或會計室,置主辦人員一人,佐理人員一人; 普通型、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四十班至七十九班,技術型、綜合型高 級中等學校二十五班至七十九班,增置佐理人員一人;八十班以上或 設有分部、分校、進修部者得再各增置佐理人員一人。特殊教育學校 及普通型、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、專業群、科、綜合高 中學程者,比照技術型、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。

三、國民中、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,置主辦人員一人;國民中學三十六 班至六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,七十班以上 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;國民小學六十班至 九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,一百班以上或教 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。國民中、小學教職員工 未滿二十五人者,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 員兼任,或合併設置主計機構。

四、國民中、小學之班級數累計增減未超出上次調整主計員額時之班級數 三班者,得暫不調整主計員額數。

第12條
新設機關(構)或配合組織調整、改制之各機關(構),其主計機構員額 依本標準之規定計算,如有增減,再本於精簡原則,逐年調整。

第13條
公營事業機構依其事業屬性、規模、商業模式、所轄事業之多寡及主計事 務繁簡等,由各公營事業機構檢討設置主計機構、員額及其內部組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