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 職務遷調 ( 102 年 06 月 27 日)
第19條
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,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 要,實施下列各種遷調:

一、總處單位主管與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遷調。

二、各級主辦(管)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。

三、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(構)主管人員之遷調。

四、各級佐理人員之遷調。

前項各種遷調,得免經甄審(選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