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 總則 ( 101 年 12 月 05 日)
第4條
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,指辦理歲計、會計、統計業務之人員。

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。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 歲計、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,餘為佐理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