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 附則 ( 101 年 12 月 05 日)
第33條
本條例修正施行前,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 稱,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者,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。